事项名称:变更登记
2010-01-09 22:05:57 作者:admin 来源:
| 审批依据: | ||
| 事项内容: | 1.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,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《税务登记变更表》,涉及税种变更时,同时领取并填写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》。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填写《一般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》。 2.纳税人在填毕有关表格后,将表格交综合服务窗口,同时提交如下资料: (1)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; (2)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机有关证明文件; (3)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,《税务登记证》(正、副本)、《注册税务登记证》(正、副本)、《临时税务登记证》(证、副本); (4)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。 3.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,或者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,领取并填写《税务登记变更表》,涉及税种变更时,同时领取并填写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》。 纳税人在填毕有关表格后,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,同时提交如下资料: (1)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 (2)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《税务登记证》(正、副本和《税务登记表》等)及一般纳税人证件; (3)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。 4.纳税发生注册登记类型变更的,按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办理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。 |
|
| 收费标准: | 税务登记工本费40元。 | |
| 审批时限: | 在手续齐全后,即时办结。(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变更7个工作日内办结)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