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10-06-12 14:45:32 作者:admin 来源:
优惠政策
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鼓励和支持投资商到开发区投资企业,促进项目落地和项目建设,加快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1、土地价格优惠
第一条 对进区落地的文化、旅游、高新技术、现代服务业类项目,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纳税情况,给予特别土地价格优惠。
第二条 对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项目,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用地,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。
2、专项资金扶持
第三条 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。自2009年起三年内,区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资金,用于扶持文化产业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。
第四条 对进区的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,除享受市级500万元的补助外,开发区按1:1比例给予补助。
第五条 对进区的文化、旅游、高新技术、现代服务业类企业,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,开发区地方税收留成100万元以下(含100万元)的按20%、10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按30%的额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。
3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
第六条 对进区的文化、旅游、高新技术、现代服务业类的外资企业、内资企业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,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。根据项目规模和纳税情况,给予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。
4、引资中介奖励
第七条 除房地产项目,被中外合资双方或独资企业投资方确认为中介机构或中介人,实际调入外资5000万美元以下(含5000万美元),内资3.5亿元以下(含3.5亿元),按3.5‰给予奖励;实际调入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,内资3.5亿元以上,按3‰予以奖励。
外资项目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给与一次性全额奖励。
5、创业人才待遇
第八条 两院院士、社科院学部委员带项目来开发区创业,并于我区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,符合市政府支持政策并享受到市财政500—10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的,开发区给与200—500万元的项目支持;以重点科研和重点项目为依托,符合市政府支持政策并享受到市财政50—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的,开发区给与20—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。
第九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开发区创业,符合市政府鼓励政策并享受到市财政一次性20—50万元安家补助费的,开发区给予补助20—50万元;带专利技术、项目在区内实施后,给与一定的奖励。
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8月7日起执行。